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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条件以及程序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2 00:12:03

 公司解散的条件以及程序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在大量的经济活动中往往伴随着新公司的成立和旧公司的灭亡,所谓灭亡即解散,本文探讨一下公司解散的条件以及程序,以便使经济活动更加合法化从而进一步使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 公司解散的概念

  所谓公司解散,就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

  二、 公司解散的条件

  公司解散的条件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自愿解散;2、强制解散;3、股东请求解散;

  1、自愿解散,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即可解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样的条件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的事由出现时。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法使公司继续存在下去,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2、强制解散,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强制解散的条件主要包括: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股东请求解散,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公司解散的程序

  1、对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事由出现以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解散,需要由董事会在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全体股东,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经过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后的15天内要依法成立清算组,有限公司解散时,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2、强制解散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3、在请求解散的情况下,有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后成立清算组。

  4、以上在清算组成立后,需要在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三次。

  四、注销

  清算工作结束后,将股东会或者相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然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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