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病死亡,用人单位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5日 广州法律顾问 Tags: 工伤,责任
问:我哥哥在广东的一家制衣厂上班,在工作场所灰尘特别严重。2008年4月26日,我哥突然感到胸部疼痛难忍,被送到医院检查,诊断为胸间皮瘤伴胸腔积水。住院治疗十天,还是没有抢救过来,于5月4日死亡。共用出抢救治疗费用三万多元。制衣厂除垫付了八千元的急救费用外,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处理完我哥的后事后,我们家人找到单位,要求给出个说法,单位以我哥是自己生病为由,不予理睬。我父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劳动部门说要先鉴定为是职业病,才能做出工伤认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引,我们找到了卫生局下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病防治所,中心组织了相关的医生和专家调取了我哥的病历,并对制衣厂的工作场所进行了灰尘浓度的检测,答复我父母,说我哥的情况不属于职业病。请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结论正确吗,如果我哥的情况不属于工伤,那么单位是否有责任呢,我们能够获得赔偿吗?
回复:
一、应当说职业病防治所的结论是比较谨慎和客观的。你哥的疾病不属于职业病。查阅了2002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职业病目录》,胸间皮瘤、胸腔积水的确不属于职业病目录中所列的疾病。同时,你哥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24小时内死亡的情形,也不能视同为工伤。
二、虽然你哥哥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但是你的家人可以获得死亡抚恤待遇。因为你哥哥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病故属于非因工死亡。你的家人以向用人单位请求非因工死亡的抚恤待遇。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你的家人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三个月工资、一次性救济金六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六个月工资。(共十五个月工资)工资标准按当地政府公布的职工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三、对于抢救治疗费用问题,应当按照广东省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你哥参加社会保险,则应当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由用人单位赔偿。同时,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并应当另行支付25%的赔偿金。
四、对于你哥哥在停工医疗期间(2008年4月26日至5月4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60%至100%之间支付疾病救济费(或者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