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19 16:26:38
“非法行医罪”存在重大争议,二审由十年徒刑改判为三年 |
[案情简介]被告人孙某(女,1977年出生),1997年毕业于某卫校妇幼医士专业,2005年12月经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河南省卫生厅颁发的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此后,孙某到东莞市虎门镇某连锁药店工作,担任该药店的药剂员。2007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孙某接到孕妇王某丈夫电话称王快要分娩了,要求孙某前去接生。孙某便带上葡萄糖注射液、碘酒、剪刀、镊子等物品,来到王某所住的出租房内,使用10%葡萄糖注射液500ml加入催产素一支(10u)为孕妇王某点滴催产。凌晨4时许,王某腹痛加剧,要求送往医院生产。王某家属遂于5时15分将其送至东莞市某医院治疗。王某入院时血压70/40mmHg,被诊断为:1、孕3产2约40周单活胎;2、胎儿宫内窘迫;3、休克;4、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同日05时30分,王某经钳产助产分娩一活女婴,呈重度窒息,转儿科进一步救治。05时35分,王某出血约1500ml,不凝,立即注射欣母沛及缩宫素,后伤口及阴道再流出不凝血1000ml,血压下降至50/30mmHg。同日06时40分,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出生的婴儿也于同日14时51分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羊水栓塞致DIC,心、脑等重要器官受损而死亡。2007年9月24日,东莞市卫生局受东莞市公安局委托出具《关于孙某非法行医案医学技术讨论意见》,认为孙某属非法行医且孙某实施的诊疗活动与王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本案原一审辩护人为被告人孙某进行的是有罪辩护,即认可检方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控诉,只是辩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0万元并取得了其刑事谅解,要求从轻判决。2012年10月15日,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孙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10万元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刑事谅解,依法可对孙某从轻处罚,故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孙某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上诉,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笔者提出的上诉意见为:1、孙某具备医师资格,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要件;2、被害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羊水栓塞,不能简单直接地认为被害人的死亡与孙某的行为有直接的必然关系,原审采信东莞市卫生局出具的医学技术讨论意见欠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取得毕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等,只能证实孙某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但孙某未经东莞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属非法行医,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一果多因关系,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孙某的行为就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孙某的行为只能作为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定罪情节。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孙某犯非法行医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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