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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医院违规引产致产妇死亡协商赔偿十三万元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19 16:38:35

医院违规引产致产妇死亡协商赔偿十三万元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Guangzhou H & H Law Firm
中國 ·廣州 ·先烈中路80号汇华商贸大厦1502室·  邮政编码510070
Room 1502, Huihua Commercial & Trade Building, No.80 Xian Lie Zhong Road, Guangzhou,510070, P.R.China
電話(Tel):(8620) 3761 6591   傳真(Fax):(8620)3761 7960
律师函
 
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死亡患者曾春英家属蓝师梁、蓝松平、曾昭锋、谢荣华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蓝师梁、蓝松平、曾昭锋、谢荣华与贵院“医疗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一、事情经过
据死亡患者曾春英家属反映,曾春英,女,29岁,因“停经约29周,无痛性阴道流血2小时” 于2006年9月15日上午8时到贵院就诊,急诊B超示:中央性前置胎盘。贵院遂将其收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孕51宫内妊娠29周,单活胎,LOA,先兆流产;2、中央性前置胎盘并出血;3、疤痕子宫。入院当天下午,贵院对曾春英实施“利凡诺羊膜腔穿刺引产术”,2006年9月17日凌晨,曾春英突然阴道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6时左右死亡。
二、贵院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并直接导致曾春英大出血致死,贵院应对曾春英之死承担全部责任。
本律师认为,贵院在对曾春英的诊治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违反我国卫生部于2004年4月2日发布的《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该《常规》明确规定,“中央性前置胎盘”为“利凡诺羊膜腔穿刺引产术”的绝对禁忌症,“子宫体上有手术疤痕”为“利凡诺羊膜腔穿刺引产术”的相对禁忌症,而贵院在对曾春英实施“利凡诺羊膜腔穿刺引产术”前,已明确诊断曾春英存在“中央性前置胎盘”和“疤痕子宫”,因此,贵院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常规的医疗过错行为是明显的,也是重大的,该医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曾春英大出血致死的严重后果。
此外,贵院在对曾春英大出血发生之后的抢救过程中亦存在众多过失,如输血量、输液量明显不够;病历矛盾,如所谓的“三条静脉通道”与实际的用药之间不能吻合;相关医务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行医资质也十分可疑等等。
三、贵院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由于贵院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十分明显,后果十分严重,本律师认为,本案的赔偿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1、医疗费: 3000元(患方已支付的部分);
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天=60元;
3、误工费:23105元/365×2天=126.6元;
4、营养费:30元/天×2天=60元;
5、陪护费: 126.6元;
6、丧葬费:23105元/年×6/12年=11552.5元;
7、死亡赔偿金:14769.94元/年×20年=295398.8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9、亲属丧葬活动费用:5000元;
10、被扶养人生活费:(15+20+20)/2×3707.7=101961.75
以上合计:517286.25元
本律师认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好“医疗纠纷”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而“协商解决”方式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符合医患双方的利益,应作为首选的纠纷解决模式,相对于“诉讼解决”模式来说,医院可以节省大量时间、精力,贵院可以将更多的时间用于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管理上,另外,由于本案事实、责任都比较清楚,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构成“医疗事故”,相关医生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医院也面临名誉、声誉受损的风险,相信贵院会对此进行认真权衡。请贵院尽快给予回复!
特此致函!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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