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1 23:27:24
案例:
小王在2013年2月1日投资了的一种股票实行送股分红制,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方案。可是小王第一天收到了4千元,在第二天,小王的证券账户就被扣走了7200元的股息红利税。对此,小王感到非常的不满。
请问,为何小王获得分红派息,还需要倒贴钱呢?
评析:
从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发文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
在本案中,小王在2月1日买入的股票,并在1个月内卖出,其持股时间不满一个月。因此按照新的红利税计征办法,在此期间,每10股需扣缴红利税1.8元(8*20%+1*20%),由于美股现金分红只有1元,因此,小王最后的情况是倒贴钱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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