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无业人员汪某在
离婚之后,结识了新的女友,可是和女友在一起也没有放弃自己的怀疑之心,总是觉得被欺骗,于是终于在情人节的第二天,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怀疑之心,愤怒的将自己的女友杀死,这种残忍的男友的行为是非常的恶劣的,不仅是对生命的不重视,更是一种故意的杀人行为,如此恶劣的行为,一定要为此承担责任。
案例:
汪道法与妻子离婚后到北京做生意赚了些钱。2005年1月27日,他到歌厅消费时结识了被害人曾某,先后在被害人曾某身上花了18万余元。情人节当天,自己应被害人曾某请求为其花5000余元购买演出服后,被害人曾某并未答应自己一起过情人节的请求,而是在第二天凌晨3点才到案发地搪塞自己。两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曾某再次以方便外出为由提出要2万元买车。回想被害人曾某始终在利用自己,其在外又另有男人,感觉受到欺骗,激愤之下便杀害了被害人。同年3月6日,汪道法在海南省三亚市被抓获归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解析:
本案的汪道法对自己的女友实施的杀人行为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因为我国
刑法明确的规定了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的犯罪。我国对于生命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汪道法的不尊重生命的杀人行为是典型的杀人行为,构成犯罪已经没有争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