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4-04 00:07:52
告开发商侵权拆楼 妙高台业主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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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妙高台被拆事件又有新进展。妙高台3号房屋业主陈祖沛、陈祖淳、陈宝荣因不满开发商拆毁房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481万元。昨日上午,越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祖沛等3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疑似文物被拆业主索赔 法院查明,陈祖沛等3人是越秀区诗书路妙高台3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总建筑面积182.44平方米。1998年6月8日,3人与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公司)签订《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3人于1998年7月30日前迁出上述房屋交由南方公司拆除,南方公司应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安置陈祖沛等三人回迁,回迁面积为182.44平方米。每月临迁补助2920元,从3人搬出原住房之月起计,至通知其回迁之月止。1998年6月16日,上述补偿协议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因南方公司无力开发导致该地块“烂尾”,2007年7月26日,越秀法院委托公开拍卖该地块,由广州翠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翠桦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期间,2002年,因南方公司没有按时支付临迁费,被陈祖沛等3人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南方公司应支付临迁费用。地块拍卖后,3人通过法院的执行分配,领取了临时搬迁补助费及停业补偿费等费用,其中2009年3月领取21万余元,4月领取98000余元。 2012年5月,翠桦公司开始对房屋墙体进行拆除。由于该房可能被定性为文物,相关部门发出“缓拆令”。但2013年6月,翠桦公司连夜将房屋拆毁,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同年7月,陈祖沛等3人认为翠桦公司侵犯其所有权,将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481万元。同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两部门确认房屋非文物 庭审中,双方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不能拆除的历史建筑有争议。法院征询了相关部门意见,市文物管理部门、市区规划部门分别发函表示,涉案房屋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 法院还查明,陈祖沛等3人签订拆迁协议后,已依约在1998年7月30日前迁出,并将房屋交由南方公司,但双方没有办理移交手续。此后,3人自行迁回涉案房屋居住,但3人均无证据来证明其自行迁回涉案房屋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 法院认为,3人已迁出涉案房屋,将房屋交由南方公司拆除,并领取了临迁补偿费和停业补偿费。虽然南方公司没有将涉案房屋拆平,但3人再回涉案房屋居住已没有合法的依据,且3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再迁回涉案房屋居住的事实。 法院认定开发商拆房合法 法院认为,翠桦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了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附着建筑物,并支付了全部竞买款,行政机关也向翠桦公司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翠桦公司拆除涉案房屋有合法依据。3人关于翠桦公司在未与其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拆除涉案房屋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其要求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至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应予保留的历史建筑,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无论是对南方公司还是翠桦公司,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均未提出涉案房屋属于历史建筑不能拆除。在本案审理期间,文物管理部门明确表示涉案房屋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也不属于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规划部门也表示涉案房屋不属于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因此,翠桦公司拆除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驳回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3人表示不服,要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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