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4-09 23: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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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已婚情形跟未婚女子同居,女子知晓实情后将该男子告上法庭,法庭认为男子侵犯了女子的性权利,判令男子赔偿原告抚慰金并书面道歉。尽管我们同情这个受骗女子,但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让原配变成了最大的受害人?本期微访谈,由田军律师为我们做案例解析。
男子隐瞒实情婚外同居 判决不当纵容婚外情
34岁的大龄女子王某通过网络征婚,邂逅了比自己大26岁的男子李某,两人相恋后同居,王某满心期待能够尽快结婚。谁知,到最后却发现,李某另有家室,根本不曾离婚。气愤之极的王某走上了法庭,控诉李某对自己的欺骗。2013年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已婚事实,并以构建婚姻为承诺积极促成双方同居生活,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人格权下的性权利。据此,判令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该判决无疑给婚外情的嚣张行为背书
本案中,原配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在本来被侵犯的家庭稳定这一最大的法益中,她只要不起诉离婚反而找不到索赔的对象。有些人可能会说,索赔女也是被骗才成为小三的,但是对于原配而言,无论是受骗还是明知自愿,都是侵犯她的家庭稳定,她找谁赔呢?对于原配而言,她的性权利也是受到侵犯了的,按判决的逻辑,原配也应该找该小三索赔才对。
判决为转移婚内财产提供一条快捷通道
可以试想,类似判决大行其道的情况下,男方与第三者相互串通,让小三以上当受骗的名义起诉老公,老公赔偿小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甚至可以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巨额赔偿金,家庭中的共同财产就是这么合法的转移出去了,原配的合法权利谁来维护。无论大款与平民,对于原配而言,不但老公出轨求告无门,还要搭上一大笔钱赔偿小三,尤其赔偿小三的性权利,可谓痛苦加耻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方诉请离婚,法院一判一个准,原配的人没了。小三起诉性权利,一调一个准,原配的钱没了。
虽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但此时钱款已经属于小三个人财产,男方身无分文,拿什么赔。
书面道歉是否侵犯原配隐私权
法院判决李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本案相对于原配而言,属于配偶存在婚外情,这种家庭事务原配一般不愿为外人所知。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法院告知李某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无疑会通过公开方式,揭示原配的隐私,会使其社会评价降低,造成新的精神损害,名誉权受损。
以德入法的最大危险在于法官可能将个人的道德情感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律的名义”推行个人的道德观,将其施加于他人以至社会,为社会立法,会形成法官的专制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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