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7 10:58:20
【基本案情】
小迎与大伟经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迎发现大伟有“婚外情”情况。大伟向小迎求情,并出具了保证书,其内容为:“本人从今至后保证不再与情人往来,若违反承诺,全部家产归小迎所有。”“婚外情”风波之后,夫妻感情开始逐渐疏远。大伟不甘寂寞,便与情人又有了往来,被小迎再次发现。之后,小迎提出离婚。大伟同意离婚,但要求夫妻财产平均分割。双方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小迎诉至法院,向法院请求离婚,并判决全部家产归其所有。
【案例解析】
该案中,就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并无异议,但就大伟出具保证书的效力存有不同看法,其是否可以作为离婚并分割财产的依据。笔者认为,本案担保书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而生效。根据2001年《婚姻法》立法精神,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协议约定其归属,也可以在离婚时通过协商达成分割协议。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财产归属协议产生拘束力:第一,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财产进行约定;第三,财产约定合法,并不超过夫妻所享有财产的范围;第四,约定内容比较明确;第五,不违背强制法。夫妻在约定中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此,本案中,小迎与大伟在自愿达成财产归属协议,则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可以将其作为分割家庭财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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