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7 10:59:02
为了摆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妻子,谢某隐瞒妻子的病史办理了离婚手续。不久妻子发病,妻弟王某将其告上法庭。2000年,谢某与妻子登记结婚。由于妻子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经常需要入院治疗,夫妻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2008年1月17日,谢某为了摆脱妻子这个“包袱”,在隐瞒妻子病史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手续。1月23日,谢某妻子再次发病,被弟弟王某送到了医院治疗。王某共为姐姐垫付了10569.53元的医疗费用。当王某向谢某索要这些费用时,遭到了拒绝。随即,王某将谢某告上了法庭。3月13日,谢某所在农场的民政科发现,谢某的离婚手续是在隐瞒妻子病史的前提下办理的,于是作出了撤销二人离婚登记的决定。8月24日,在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谢某愿意支付妻子一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妻子也重新回到了他的身边。
由于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权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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