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8 23:06:07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就能离婚吗
案情:夫妻感情不和,妻子一方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2年有余。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抚养孩子。近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2000年9月,原告侯某、被告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01年10月15日生一女儿。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相互动手打骂。被告孙某一气之下于2008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不愿共同生活,被告孙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已达2年之久,应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孙某也执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已无调解和好可能。原告请求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相关知识: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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