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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收养的孩子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8 23:09:48

一方收养的孩子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妻子户口本上“莫名其妙”多了一名养女吴德军是遵义市习水人,今年36岁,为了向记者讲述他的情况,他前天下午,专门从遵义赶到了贵阳。他和妻子赵福梅1999年结婚,婚后双方闹了些矛盾,感情不稳定,一直都没有生育。

  吴德军说,直到2010年,妻子赵福梅将一个女婴抱回家中,主动抚养起这个女婴,而这个女婴竟是妻子亲哥哥的孩子。

  “他的哥哥一直想生个儿子,但是生的都是女儿,就不喜欢。”吴德军说,他和妻子分别有个户口本,去年年底,他拿着妻子的户口本到派出所办事才发现,妻子的户口本上竟“莫名其妙”多了一个养女,这个养女正是妻子亲哥哥的女儿。

  吴德军说,这个孩子出生没几天,妻子赵福梅就抱来家抚养,由赵福梅亲自照顾,但他和赵福梅也没有一起去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手续。

  “我们要离婚了,现在户口本上多个养女,我是不是也要抚养她?”吴德军困惑地问道。

  妻子竟以弃婴为由收养亲哥哥的孩子吴德军后来进行了调查。他发现,妻子当初收养这个孩子的时候,只是说在小区内捡到的弃婴,然后向当地的居委会提交了申请,才将亲哥哥的女儿落户到了自己的户口本上。

  赵福梅在一份向习水县东皇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提交的申请书中称,“2010年2月4日早上,自己在小区内捡到一女婴,当时捡到的女婴大概只有几天大小,捡到女婴至今,由我本人抚养,现在小孩已经到了入学年龄,特申请相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办理收养手续”。

  在这份申请书上,赵福梅的申请得到了同意。吴德军说,就是因为这样,这个女婴的名字落在了户口本上,同时,也成为了妻子的养女。

  不过,根据当地计生办的另一份报告又显示,这个小孩并非是弃婴,而是妻子亲哥哥的孩子。

  说法遵义民政局收养弃婴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针对吴德军反映的情况,遵义市民政局回应称,根据《收养法》规定,吴德军与妻子并没有双方一起到场办理收养手续,也没有取得相关的收养证明,所以这是不符合《收养法》的。

  遵义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要达成收养关系,必须按照相关条例,提交材料,夫妻双方同时到场,才能达成收养关系。

  而对于户口本上的“养女”,这位负责人说,当地派出所在录入的时候,并没有要求出具证明。

  律师意见】

  根据《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之一才能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亲生父母有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中也有特殊收养规定,即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那么可以不要求被收养人是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但是不管是一般收养还是特殊收养,收养的关系成立必须是在向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才成立。

  要建立起收养关系,必须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而在这起事情中,如果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就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律师表示,严格意义上来说,女婴在吴德军家中属于寄养关系,如果离婚后,吴德军不用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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