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8 23:11:38
【案情】
2006年,原告李贵与被告林曲相识月余后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仍分居两地打工,因此而长期缺乏沟通,加之婚前又缺少了解,于是他们的婚姻就谈不上感情基础有多么深厚。2009年,由于被告婚后宫外孕手术导致多年不孕,为此,夫妻俩决定收养了一个女儿。2012年,夫妻俩进行了两次试管婴儿手术,但均未成功,经医院检查,原告也存在生育障碍。此后,夫妻俩就因生育问题经常吵闹不休,终至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现已10岁女儿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则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且经法庭反复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孩子自幼一直跟随父亲和祖父祖母生活,理应由其抚养;被告则以其已没有生育能力为由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均有医学证明存在生育能力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其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规定,现原、被告抚养子女的条件其本相同,而且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但考虑到原、被告的孩子长时间与原告和祖父母共同生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而且已适应生活环境,如果孩子随被告生活,环境突变将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据此,翁源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
庭审结束后,原告作出书面声明,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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