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9 00:15:03
【网友提问】
她和钟某2010年5月1日结婚,现钟某以“双方分居满两年,且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她离婚。虽然钟某诉称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她也认可该事实,但双方对结婚登记行为不能举证,法院到双方的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民政局亦未调取到双方曾有婚姻登记的记录。请问法院会判决他们离婚吗?
【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钟某和黎女士未能提供结婚证,在婚姻登记部门也查询不到他们的婚姻登记信息,也就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即身份关系不自认。
虽然钟某诉称双方已经经过登记结婚,黎女士亦认可该事实,但因为登记结婚行为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行为,双方对结婚登记行为不能举证,法院在查询不到双方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只能认定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即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离婚,而是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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