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1 00:00:08
案情
近日,合肥市民王女士来电称,她和男友恋爱同居已5年,目前两人准备分手。为补偿她,两人商定准备公证一纸名誉损失补偿协议。
据王女士介绍,她和男友恋爱、同居已有5年,期间,她多次提过结婚,但男友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辞。数月前,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可男友不仅不愿结婚,还让她去做流产手术。
如此一来,她决定与男友分手,可想到这些年的付出,她提出补偿要求。男友爽快地答应了,两人还草拟了一份名誉损失补偿协议,并准备进行公证。
对此,合肥市中安公证处的公证员表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婚男女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有财产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王女士和男友所签订的协议已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以该协议无法进行公证。
点评: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青春损失赔偿的规定,提出这种请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毕竟青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是自觉自愿的,如果一旦分手就因为在对方身上浪费了大好青春而提出金钱的补偿与我们的传统道德有所冲突,所以,法律上必然不会承认青春损失费。
更何况,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是不予保护的。当然,在同居关系中,如果存在民事侵权的行为,造成相对人名誉等方面的损失,可以运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提出请求。对于不构成民事侵权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单纯索要青春损失费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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