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6 01:23:45
夫妻共同财产知多点
在婚姻中,如果具有主导能力的丈夫丢失了道德约束,浮华了做人准则,很可能会为所欲为,一旦创造了一番成就之后,抛弃糟糠之妻,而又似乎必然在法治社会中引发诉讼。
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生有一女,感情平稳,乙助甲推进事业高峰,贤良聪慧,退守家庭相夫教子,无奈最终甲变心,当然也没有实质证据证明其变心,但结果是甲被扫地出门,还遭受家暴对待,财产方面因为自身所得全部补贴家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实只剩甲的工资、奖金等)知之甚少。婚前的经济地位被颠覆,如今已是甲比乙在社会地位、财富、影响力方面更具优势,乙因这种“欲加之恶”愤然提起诉讼。看样子,男性社会的男性真的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相识、相知、相爱本应是令人艳羡的过程,何况一起走过那么多的风风雨雨,更应珍惜这份情缘。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些行为因为具有恶意的动机,为法律所否定。
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如建筑、庄稼等)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方当然享有不动产的相关权利。任何企图侵吞他人财产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登记于一方名下,这种争议又当如何解决呢?
一、若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或者融资购买,该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分房产份额,且无例外。
二、若婚后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或融资购买的,不管是以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还贷,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得收益,除了自然增值和孳息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房产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约定例外。
三、婚后夫妻获赠房屋,除非赠与人明确约定赠于一方,否则都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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