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6 01:24:52
【案情】
张某,于1994年与白某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夫妻关系维持较好,没有生育子女。1997年,白某出资7万元与他人开办私人企业胶鞋厂,白某出资的比例占全部的60%。2001年胶鞋厂改制为胶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白某出资占50%,股权资金75万元,成为公司的董事长。2002年,白某出国学习考察,夫妻双方联系逐渐减少,感情逐渐淡化。2004年6月,因种种原因,难以修复夫妻之间产生的感情裂痕,双方协商离婚,因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离婚未果。争执的焦点在于白某所持胶鞋公司50%股权,张某认为应分得一半。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些股应当怎样分割?
【案情分析】
目前的立法对这一问题没有直接的规定,因其既涉及《婚姻法》的相关问题,又涉及《公司法》的有关问题,相当复杂。
首先应明确,白某所在公司50%的股份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白某婚后用7万元作为公司发展的原始出资,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所得,均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所以这7万元投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不断发展增值,白某的股权也不断增值。增值的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能否分割、如何分割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公司法》上,股权是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但股东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股东出资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股东出资后享有股权,而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所以,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东投资的分割,分割时应注意不能侵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按照股权内容的不同,股权可分为两种:自益权与共益权。
1.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以及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
2.共益权,是指股东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地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决议无效的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权等。
就性质来说,自益权主要是财产,共益权主要是公司事务的参与权。股权不仅有财产权的内容,也有非财产权的内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表现是出资证明书,该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认缴股票性质不同,它不是流通证券,不能自由交易,只能经协商转让。如果简单地将作为夫妻财产的股权一分为二,原来的一个股东变为两个股东,将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而且会严重影响公司的规范发展。
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投资形成的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除了最初投资的财产外,增值后的股权也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简单地把股权一分为二,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未来发展,而如果仅对最初的投资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由持有股权者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于未持股权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公司股权应由持有股权者享有,但按离婚时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持股权的价值,在其他财产中给予对方一定的价值补偿。
这样处理的好处是,既按照了法律的规定,又解决了其在分割财产时的纠纷,使双方都不吃亏。二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判决。
本案中,虽然股东是白某一人,但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白某持有的公司50%股权的实际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成为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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