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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支付抚养费,五岁孩子法庭起诉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3 02:11:16

导语:
    因生父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年仅五岁的孩子为此走上法庭状告生父,索要抚养费。本来父母生下了孩子,对孩子就有抚养的义务,这是法定的,我国的婚姻法也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父母来说,抚养子女成为了一个责任,任何理由的拒绝抚养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非法的。
 
    案例:
    韦涛的母亲蓝小月是一个80后,与韦涛的父亲韦文昌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6年8月结婚,于2007年1月生育韦涛。因为性格不和,蓝小月与韦文昌于2010年7月6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婚生子韦涛,离婚后由蓝小月监护抚养,韦文昌每月支付抚养费给儿子人民币500元,按月支付,每月20日前付清,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支付方式为:韦文昌可直接送现金到监护人手中或汇入指定银行账号上)。但协议离婚至今,被告韦文昌仅支付了四个月的抚养费后就未再支付。韦涛母亲蓝小月多次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抚养费,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最终时年5岁的韦涛作为原告、母亲蓝小月作为法定代理人向都安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生父韦文昌。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做出判决被告韦文昌应支付原告韦涛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韦文昌应支付原告韦涛抚养费每月500元,自2013年1月起至韦涛独立生活止,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
 
    解析:
    本案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的韦涛的母亲蓝小月与被告韦文昌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该积极的履行,在没有履行的时候,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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