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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婚姻纠纷子女抚养权问题总结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27 13:08:04

【导读】结婚,宣告着一个新家庭的组建和开始,而子女的诞生,则为这个家庭注入了“新鲜血液”、带来了新的希望。与结婚相反的离婚,不仅宣告着夫妻感情的破裂和一个家庭的解体,也将作为双方纽带的子女推到了痛苦边缘,很可能给子女造成终身难以愈合的伤害。对离婚当事人来说,子女抚养权问题可谓是重中之重,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呢?可不可以变更抚养权呢?下面针对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为大家进行深入解析。   【一】离婚时,子女抚养权通常是离婚夫妻争议的焦点,那我国法律一般是如何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呢?   专家分析: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大原则,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会考虑其自己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时子女抚养的问题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关于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1、一般随母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随父方生活。   二、关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一)父母双方争夺抚养权的   1、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二)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   在离婚诉讼期间,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二】在离婚案例中,夫妻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情况很多。在这种情况下,父亲或母亲应该搜集哪些证据更有利于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呢?   专家分析:   每个离婚案例都有其特殊性,想要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根据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 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收集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证据。   一、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   1、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   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3、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   5、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的单位证明;   6、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   7、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二、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   对方有以下情况,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对方有婚外情的;   2、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3、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4、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5、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   三、其他   1、子女十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争取孩子选择与自己生活;   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可提供相关医疗单据。   3、自己无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据。   【三】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但也有部分夫妻离婚时把孩子当成累赘,谁都不愿意抚养,那父母离异后是否可以都放弃子女的抚养权?   专家分析:   抚养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父母离婚,仍应当抚养子女,“抚养权”不可放弃。除非父母均无法尽到抚养义务,如均被监禁等,才可由其他亲属等对孩子行使监护权。   【四】离婚时对抚养权做出了规定,以后是否还可以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   专家分析:   抚养权在确定后是可以变更的。   抚养权的变更通常是因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者子女再随其继续生活对子女成长不利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无人照料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   4、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变更抚养权可由父母双方协商变更,或者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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