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27 14:09:14
李某于2009年3月与汪某结婚,婚后两人一直靠种植大棚菜为生,2010年4月生育儿子。2013年8月,汪某以李某经常对自己实施家暴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庭审中,双方对于子女监护问题争执不下。李某认为,自己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自己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孩子理应由其抚养。同时,李某还强调自己实施家暴有过错,但却从未打骂过孩子,不影响其与孩子的感情和获得抚养权的资格。法院最终判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子女成年。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王幼柏律师分析:
法律规定,抚养权的分配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实践中,是否具有经济实力和抚养意愿确实是裁判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但绝非惟一因素。本案中,男方有家暴行为,强调自己在家庭中的绝对支配地位,这种标榜示范可能对于孩子的未来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对比双方的性格和在家庭中的表现,如果男方行使监护权,女方很难充分行使探视权。另外,男方忙于工作,对孩子照顾难免欠缺,而女方则长期照顾孩子,对孩子成长和心理较为了解。虽然女方经济条件弱于男方,但在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条件下,完全有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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