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27 14:13:46
案例一:虽离婚对困难一方仍应帮扶
案情:张某和徐某于196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两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于同年复婚,婚后又生育三个儿子。如今,四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两人的性格差异再次凸显,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丈夫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妻子徐某要求张某离婚后每月向其支付1200元抚养费。法庭调查发现,徐某身体患病需长期住院治疗,但退休金微薄。而张某系退休公职人员,每月有4000多元退休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前长期在外工作,徐某一直照顾家庭,双方虽有子女抚养还有养老保障,但考虑到徐某的身体状况、对家庭的贡献和双方的收入差距,张某应在自己经济情况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徐某一定扶助。结合张某的退休收入,法院部分支持了徐某的主张,判决张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法官寄语:此案中,双方均是年逾古稀的老人,风雨同舟50余载,正是需要互相依靠和扶助的时候。为此,法官曾多次给双方做工作希望两人重归于好,但未能如愿。考虑到徐某多年来在子女抚养、协助张某工作方面付出较多心血,对家庭做出过较大贡献,且身体较差、收入微薄的客观情况,张某在经济能力允许的前提下应给予一定抚养费,这是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体现。
案例二:婚前一方父母买婚房应认定赠与自己子女
案情:2004年8月7日,江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生育一男孩。婚后,两人性格不和的问题很快凸显,经常为琐事吵闹。为此,丈夫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李某离婚。两人婚前曾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购房款共计12万元,由江某的父亲出资6万元付首付款,贷款6万元由两人共同按月偿还。
庭审中,两人均同意离婚,房屋归江某所有,江某向李某支付折价款。在江某父亲支付的首付款是对江某的个人赠与还是对李某的个人赠与问题上,两人发生争执。江某主张6万元是父亲对自己的帮助,因其无法办理购房贷款,所以才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由李某申请贷款。李某则辩称之所以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是因为江某的父亲曾明确表示6万元是对其个人购房的帮助。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江某提交了李某向江某父亲出具的首付款出资证明,内容为:“江某与李某结婚购房需办理贷款,因江某不符合贷款条件,由李某办理申请贷款手续,江某之父提供6万元首付购房款,特写此条,以此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的房屋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李某婚前曾向江某的父亲出具过证明,该证明除表明江某父亲的出资情况外,还说明房屋的购买经过。李某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6万元首付款应认定是对江某的个人赠与。
法官寄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此案中,依据李某出具的证明可以推断房屋和首付款都不是江某父亲对李某的个人赠与,只是由于江某无法办理贷款才登记在李某名下,因此应将首付款认定为是对江某的个人赠与。
案例三:领证即结婚夫妻应互相帮扶
案情:吴某与张某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原定当年11月举行婚礼。但天有不测风云,婚礼前两天妻子张某因心理疾病入驻烟台肺科医院,婚礼未能如期举行。2013年12月,张某又因精神疾病复发住院。因对其病情产生恐惧,丈夫吴某起诉离婚。吴某认为张某隐瞒病情且双方未举行婚礼,其旧病复发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医疗费。
庭审中,法院特意邀请心理咨询师作为特邀陪审员参与调解和开庭。心里咨询师在诉讼不同阶段分别与两人进行了交流,张某的精神始终处于正常状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返还彩礼意见一致,予以支持。对医疗费承担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确立了夫妻关系。《婚姻法》规定夫妻应互相帮助,此案中,张某因病支付了两万余元医疗费,作为配偶吴某应积极帮助妻子克服困难、治疗疾病,履行配偶应尽的责任。考虑到张某有劳动能力且是旧病复发,医疗费由双方各担一半为宜。
法官寄语:依据《婚姻法》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此案中,吴某作为配偶应依法履行法定帮扶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心理咨询师从专业角度与当事人交流的做法是一种有益尝试。
案例四: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起诉离婚
案情:刘某和张某于1999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从2000年起共同生活,2001年6月生育一女孩。两人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关系并不和睦。2004年8月,妻子张某只身离家出走,此后再无音信。当年12月,丈夫刘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于2005年判决不准离婚。
2012年,刘某再次起诉离婚,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庭审期间,法官走访了张某的娘家,其家人称张某曾在2007年回过家,离开后再无音信。法院公告送达后,张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张某虽在婚前、婚后建立一定感情,但在后来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特别是张某离家出走后,不再履行夫妻义务和对孩子的抚养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官寄语: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时,应提交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及对方家属证明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以佐证配偶现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还要向法院申请以公告方式向配偶送达法律文书,以达到离婚的目的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五:分割财产时对伪造债务一方可少分或不分
案情:2009年8月,孙某和姜某经调解离婚,双方分别抚养一个女儿。对房屋归属和债务分配问题,双方同意暂时搁置另案处理。当年11月,妻子孙某起诉要求平分财产。法庭调查发现,孙某和丈夫姜某均是外地人来青做生意多年,两人拥有一套房屋。在离婚诉讼期间,姜某曾因未按时偿还借款被债权人苏某告上法庭,姜某谎称自己没结婚,私自用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与苏某达成调解协议以房抵债。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处罚了姜某妨害诉讼的行为,并中止审理财产分配案。
为防止姜某再次转移财产,孙某申请财产保全,法官在查清房屋确属夫妻共同所有的基础上,依法查封了该房屋。此案恢复审理后,姜某仍要求以房抵债不同意分割,孙某则坚决不认可姜某所称的债务。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姜某百般刁难并提起反诉、申请评估和调查取证,导致多次开庭未果。与此同时,姜某的父母多次到法庭吵闹,表示不会让孙某得到任何东西,并另案起诉孙某和姜某,称为两人买房垫付了10万元要求偿还。法庭外,双方的家人多次发生争执,甚至险些动手。
事已至此,孙某表示坚决要房子,并主张姜某因隐匿、变卖财产和伪造债务,在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法官经过多次调解,孙某终于同意房屋归姜某所有,姜某向自己支付10万元。“他必须当场支付且债务由他自己承担,我才同意。”孙某要求。在调解过程中,姜某的父母撤诉,姜某同意了孙某的要求。
法官寄语:此案中,姜某企图以债务侵占孙某的财产,法律规定,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此案通过调解结案,不仅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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