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27 14:15:34
2014年5月初,舒某心急火燎地来到武昌区法院立案大厅。原来,舒某在当年2月借给女邻居黄某20万元,说好一个月后还本付息,但黄某在借钱后马上和丈夫李某协议离婚,财产全给了丈夫,一家人躲得无影无踪。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名下所有房产均与女方无关;女方债务与男方及子女无关;男方债务由女方偿还。
没想到,舒某起诉后,武昌区法院陆续收到声称是黄某邻居或朋友等共计6人的诉状,称黄某以房屋装修等借口,或以高息贷款为诱惑,向他们借钱,但还款期限到了,却找不到黄某。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黄某与李某2014年3月3日已登记离婚,但债务在被告黄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老赖”假离婚真逃债行不通。
财产转移来逃债,想得美
东莞一家鞋材公司的女工阿容因工作得了白血病不幸去世,法院判决该公司对此赔偿。公司老总徐某转移大量公司财产,并跟妻子悄然离婚,将一栋四层半房子分给妻子,车子分给儿子。后来公司倒闭,法院判令徐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徐某欠40万余元尚未履行。阿容家人得知徐某离婚的情况后,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上述离婚财产分配中关于房子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涉案房产在双方协议离婚前是徐某前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律规定,夫妻婚后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共有。房子建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前妻并无证据证明两人曾就夫妻财产归属特别约定,故徐某前妻以该房产系其独资所建为由主张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离婚时涉案债务已发生,且徐某存在转移公司财产而逃债的行为,故可认定徐某离婚时需为鞋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某将上述房产无偿分配给前妻,已损害阿容家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徐某将四层半房子分配给前妻的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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