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27 15:16:17
在外地打工的小丽直到离婚后才发现,自己的前夫在离婚时隐藏了部分共同财产没有分割,进而与其对簿公堂。小丽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感情破裂,小丽与小袁于2008年12月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婚生子由小丽抚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固定资产。但离婚后小丽却发现,离婚前小袁按揭购置了一套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遂以其隐瞒婚内财产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诉争房屋归小袁所有,所欠银行按揭由小袁负责偿还,另外小袁还需支付小丽房屋补偿款15万元。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王幼柏首席律师分析:
房屋增值应支付补偿金,并且对于一方转移、隐匿财产者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房屋归小袁所有,小袁支付小丽部分房屋补偿款,因该房屋系小袁向银行贷款30万元按揭购买,共同财产部分应为其已交纳的首付款13.3万余元、离婚前支付的银行贷款本金3.2万余元,计16.5万余元及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均认可房屋市场价格为68万元,房屋增值比例为1.6倍。双方可分割的房屋价值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16.5万余元乘以1.6倍,为26.5万余元,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小袁支付小丽房屋补偿款15万元。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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