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27 15:20:43
【 婚姻法案例】近日,姑苏区的张先生来到苏州某公证处,询问能否办理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类的协议公证。原来,张先生和未婚妻小王已经认识两年了,张先生从事的是娱乐业,接触的人员比较复杂,许多是貌美的女子。未婚妻小王认为张先生的职业在感情上不太保险,存在经常出轨的可能性,所以迟迟不愿与张先生结婚。为了打消未婚妻的顾虑,张先生承诺,保证婚后不会有出轨行为,如果违反自己的承诺,双方立即离婚,且离婚时双方的所有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
在婚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中,只是规定对家庭财产可以进行约定,对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没有规定可以采用约定的制度,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在个人感情上,更多是属于道德的范畴。至于违反感情忠贞的行为如何处置,法律并没有直接的规定,更多的是道德上的谴责。另外,协议的订立一般要求平等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就王先生的夫妻忠诚协议而言,男女双方就财产权益严重失衡的内容所形成的“协议”是否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内心自愿,公证员很难判断。
生活中,也存在婚后出轨的类似行为,男方出轨行为被女方发现后,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为维护家庭或自己名誉,或有其他考虑,往往与女方达成协议,保证日后不再有出轨行为,如有,双方立即离婚,且家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也有市民要求将这种协议进行公证。
因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很强,它具有受法律和道德共同规范的显著特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某些领域是需要法律调整,还是交由道德调整,一直以来都是争论不休的问题,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态度也是截然相反。
因此,在理论与立法均“不确定”的情况下,办理协议公证与公证制度的宗旨不符。据此,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不过,双方如订立忠诚协议,可以通过律师审查并见证,这样还是能很好地维护忠诚一方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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