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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婚前买房婚后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31 09:58:58

结婚刚两年的小情侣因家庭琐事要离婚,离婚又因分财产闹得两个家庭打起了骂仗。小伙婚前买的房,婚后涨了不少钱,妻子想要多分钱,却被拒绝。两人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表示,婚前买房婚后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增值二十万一对新人觉得这是件幸福事

  王亮(化名)今年28岁,在大学毕业后,自己开了一家通讯公司做起了生意。肯于吃苦的他,26岁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十多万的积蓄。“我父母早早就给我买好了婚房,当时房子120多平方米,据我父母说买的时候花了二十四万,当时一分钱也没让我出,所以现在我没有任何经济压力。”说起这件事王亮还一直感慨父母做得对,“我们结婚的时候,这套房子市价已经到了四十四万。”

  26岁这年,王亮认识了现在的老婆小于。两人交往了半年之后,觉得情投意合,就在当年年底登记结婚。“我们和同龄人相比少了买房压力,所以我们婚后生活过得很宽裕。说起父母给我早买房这件事,我们俩都觉得这是我们最幸福的事情了。”王亮说。

如今要分道扬镳增值部分怎么分成了糟心事

  婚后生活,并没有两人想象的那般美好。王亮和小于经常吵架,而且小于动不动就离家出走,也因此博得了全家人的同情。家人都对王亮指责和教育,王亮越来越烦。“她花钱没有节制,我想节约一点,攒点积蓄,她认为我这样对她不好,就因为这个她离家出走了两次。”王亮说,结婚前他原本有十多万积蓄,现在手里只有几千块钱,其余的钱全让老婆拿去买奢侈品和旅游了。

  又一次激烈的吵架后,小于提出离婚,王亮并没有因此妥协,反而点头同意了。没想到,小于第二天就提出分家产,并且要分掉房子涨价部分。“我没想到她会这么狠,我还以为只是吵架,她却做好了分财产的准备。”王亮说,老婆认为王亮父母购买的房屋现在已经增值45万左右,并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自己有权分割增值部分。

  王亮不同意小于的做法,两个大家庭也因此闹了不少矛盾,最后王亮找到了律师咨询。“这婚我离定了,对于这种只认钱对感情漠视的女人,我也应该放手了。”王亮有些悲伤地说。

律师:婚前买房婚后增值部分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王亮遇到的问题, 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里需要进一步补充《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房子的升值视为自然增值,如果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

  而本案中王亮婚前购买的房子不属于投资行为,所以增值部分也不是投资所得收益,“所以小于女士无法分割增值部分。”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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