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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诉讼离婚中的特殊保护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22 23:58:44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干部和战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的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和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的或者又其他其情形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是指在此起家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事由,已经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我国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更好的保护妇女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这需要我国法律进一步完善。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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