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4-27 00:05:29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
基本案情 : 2009年7月2日,被告石××驾车在华南快速将孙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孙某某于7月8日死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石××承担次要责任,孙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另,被告石××曾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2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 本次事故发生后,给孙某某的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9万元。被告石××已支付孙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7万元人民币。因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孙某某的亲属蔡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广州分公司赔偿原告12万元人民币,判决被告石某承担剩余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将广州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广州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 10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石某承担剩余赔偿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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