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0 23:59:34
2004年—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道路交通安全案件情况统计图
今年5月1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十周年。法律实施十年来,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认真审理各类道路交通安全案件,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做出了积极贡献。
十年来法院审结道交案概况
2004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道路交通安全案件5550054件,年均55.5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年均增长18.07%。其中,2013年审结道路交通安全案件932134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的2004年审结该类案件的4.46倍。审结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845969件,其中,2013年共审结该类案件168819件,是2004年49274件的3.43倍;审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673949件,逐年持续上升,年均增长19.22%,其中,2013年共审结该类案件760806件,是2004年156363件的4.87倍;审结交通类行政案件30136件,各年案件数量基本稳定。(见图表)
危险驾驶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十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一审案件845969件,其中交通肇事罪案件和危险驾驶罪案件分别为679380件和166589件。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刑罪犯8774人,占生效判决总人数的1.17%;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137148人,占生效判决总人数的18.31%;判处缓刑469879人,占62.74%;判处拘役125004人,占16.69%;判处管制906人,单处罚金294人,免予刑事处罚6797人,宣告无罪198人。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项新刑法罪名纳入刑法规范,对新形势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规制产生了巨大影响。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理了一大批危险驾驶罪案件,有效遏制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1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166589件。其中,2013年审结该类案件90193件,比2012年上升39.52%。在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惩罚措施面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通过法院的审判,让醉驾者承担刑事责任,较以往单纯的行政处罚形成了更加有效的教育和威慑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醉驾入刑”有效带动了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法律的威慑和社会效果明显,自觉抵制酒后驾驶的氛围在全社会逐步形成。
诉至法院的道交案逐年递增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十年,是我国道路交通大发展、人员大流动、货物大流通、交通流量大增长的十年。据公安部统计,十年间,全国机动车年均递增1500万辆,驾驶人递增2000万人,公路通车里程递增11万公里,公路客货运量年均分别递增9.8%和11.9%。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我国进入交通事故多发期,诉至法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侵权类民事案件中占的比重居高不下。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民事案件以年均19.22%的增长速度上升,2004年至2013年共审结该类案件4673949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近3000亿元,案均近6.5万元。其中,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30206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9.25%,有效发挥了人民法院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司法保障作用。
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标准。虽然我国确立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为核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的基本框架,但由于我国关于机动车责任的相关立法起步较晚,相关规定不甚完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责任保险、赔偿标准、处理机制等方面仍存在很多模糊与空白之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初,各地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有许多疑难问题与困惑,裁判标准不一,影响了该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主体责任的认定、赔偿范围的认定、责任承担的认定、诉讼程序的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所说:“道路交通安全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一头连着千家万户,越是交通大发展,越要重视交通安全。”人民法院将以有力的司法保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总体形势,促进全社会文明交通良好风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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