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1 00:00:17
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在同一个法院起诉的,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做法是法院将案件合并审理,理由如下:1、分别起诉的案件是同一事故引发的,引发纠纷的原因相同;2、因涉及交强险的分配,合并审理有利于就交强险公平处理;3、合并审理能够避免就相同事实重复审理,节约诉讼资源。
对于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且均有管辖权的,实践中的一种做法是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另外一种做法是确定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后受理的法院动员当事人撤诉然后到最先受理的法院重新起诉。对于第一种做法而言,虽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但也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第二种做法而言,如果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自愿撤诉的,则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上述规定。但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撤诉,如果当事人经释明后不撤诉的,不同的法院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协调,并参照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尽可能同时判决。
实践中,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多名受害人且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全额赔偿,部分受害人先起诉,此时,法院是否需要通知其他被侵权人参加诉讼,应该如何确定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分配,是否需预留份额。对此,主要有以下做法:
对此,一些法院认为,应该通知其他受害人。在此前提之下,部分法院的做法是,对只有部分受害人起诉的,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确定的当事人找出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由受案法院通知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参加诉讼,当其他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就不再预留其交强险赔偿款份额,否则就应由其他受害人都参与到诉讼中来一并处理。部分法院的做法是,如果仅有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并审理。还有部分法院的做法是,如果只有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未起诉的被侵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起诉,如果逾期起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已被分配完毕的情况下,将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
另一些法院认为,对于只有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法院无需通知其他被侵权人参加诉讼。在此前提下,部分法院的做法是,同一起交通事故存在多名受害人且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以全额赔偿,部分受害人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保留必要的赔偿份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受害人的伤情、治疗及善后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和侵权人赔付能力(包括商业三责险投保情况)等各项因素,综合认定预留交强险赔偿的金额。还有部分法院的做法是,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法院对于各受损主体的起诉均可以按照单一受害人的案件进行正常审理,并且在无需查明受损总额或比例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将清偿的具体金额放到实际履行或执行程序中解决。清偿的具体金额放到实际履行或执行程序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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