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21 00:14:16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5日,吴某驾驶一辆奔驰小轿车在G50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行车道上出现一铁块,他刹车不及,一头撞了上去,奔驰车当场撞坏,一修修掉了209210元。事后,吴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吴某的申请,对损失进行了理赔。但事情并没完,保险公司随后以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上散落的铁块导致事故的发生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高速公路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很快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5月1日至6月10日的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及养护日常巡查表,试图证明其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对高速公路的巡查和养护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
高速公路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全面履行为通行车辆提供安全、正常行驶路况的法定义务,致使吴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酌情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吴某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在其保险理赔金额范围内向责任方代位求偿。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损失理赔款的60%,合计125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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