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21 00:17:40
2012年12月1日,家住藤县藤州镇的黄×姗,将自己的私家车交由潘×强经营的藤县某租车行代为出租、管理。双方签订一份汽车租赁挂靠协议,约定由租车行负责补偿和修复因其工作失误造成的该车辆及车上物品损失。2013年1月1日,该租车行没有经过严格审查租车人驾驶资格,便将车辆租给无驾驶证的莫×奇使用。同年1月7日10时20分,莫×奇无证驾驶该车在广昆高速公路351KM+200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的后果。后玉林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车主黄×姗多次向驾驶人莫×奇索要车辆损失费无果后,一纸诉状将租车行老板潘×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各项经济损失达24万余元。
【案情发展】
在庭审中,双方争锋相对,潘×强以赔偿数额和承担责任比例过高为由,表示坚决不予赔偿。主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本案有调解结案的可能性, 故在庭审结束后,没有急于作出判决,而是先留给当事人一段冷静考虑的时间,再组织双方庭后调解,以缓解双方尖锐的矛盾。在此期间,主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方式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调动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并最终说服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详细指出黄×姗诉请赔偿数额过高的不合理之处,同时耐心向潘×强讲解《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代为出租、管理的车行有义务对租车人的驾驶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而对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因自身过错造成的车辆损失理应积极赔偿。经过主办法官近2个小时的耐心调解,促使双方就车辆实际损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潘×强自愿赔偿原告黄某姗车辆损失150000元,分2年付清。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车行在出租车辆时,一定要严格审查租车人的驾驶资格,细致查看其驾驶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认真核对租车人的真实身份,切忌只查形式,不查内容,要杜绝侥幸心理,避免因小疏忽酿成大事故,而最终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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