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5 22:46:15
【案情】
2011年3月,翁某挺在晋江租了一辆小轿车,随后,他将这辆租来的车交给哥哥翁某统,而翁某统又将车交给张某使用。
同年8月的一天,张某在喝完一场酒后,不顾危险便开车上路了。当他驾车在德化县城时,与骑摩托车的郑某发生碰撞,这起交通事故导致郑某伤重并不治身亡。同年12月,德化县法院对这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张某被判入狱二年十个月,并赔偿死者亲属25万元,其中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替张某垫付12万元,张某自己支付13万元。
这起案件也衍生了另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12万后,向晋江市法院起诉,请求租车公司、张某和翁某挺兄弟偿还这笔款项。
【法院审理】
经调查,翁某挺、翁某统、张某等三人均没有取得车辆驾驶资格证。晋江市法院审理认为,租车公司将车辆租给没有驾照的翁某挺使用,存在过错,而翁某挺租到车后没有管理好车辆,将车交予同是没有驾照的哥哥和张某使用,也有责任。而且,事故是在张某无证、酒后的情况发生的,根据相关法律,这类情形,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租车公司、张某各赔3.6万给保险公司,翁某兄弟也分别赔偿2.4万元。
【法官提示】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问题,是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另一个焦点。
审理这起追偿纠纷案的法官认为,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机动车辆损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在加害人、车辆保险公司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保险责任,是为了实现交强险的目的,而不意味着保险公司需以全体投保人投保费用所形成的强制险基金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加害人承担保险责任,从而鼓励和放纵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交强险条例》也明确规定,驾驶人无证或醉酒致第三人伤害,保险公司有权追偿,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