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5 22:46:59
【事情经过】
事故发生在6月30日21时52分许,江门交警接到报警后,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置。经勘查,唐某倒卧在往广州方向的主车道上,已经死亡,身上有多处被车辆碰撞、辗轧的痕迹。现场未发现肇事车辆。
经江门交警侦查,确认在途经事故现场的车辆当中,有34辆车涉案。涉案车辆多数是外地车。7月3日,交警在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将碰剐唐某的第一辆肇事车辆——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驾驶员公某查获。
一些网友认为,事故发生在夜间的高速公路上,可能有些司机确实没有看清楚,或是看清后,来不及采取有效措施避开。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詹礼愿认为,倘若司机在意识到撞人后,及时把车停在应急车道上然后报警,再放置警示标识,而不是撞人后离开,就不会导致多车碾轧的失控局面。
【相关人士分析】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认为,被害人唐某在深夜穿过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本身就有过错,第一辆大货车没有预见到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本身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张民安认为,高速公路本身是封闭的,行驶车辆不能随便变道、停车。行人突然出现,第一名司机没有预见到,后面的30多名司机也可能没有预见到。即便所有涉案车都要进行赔偿,加起来也不应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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