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5 22:48:22
【案情介绍】
郑某与丈夫谢某家住博兴县,两人育有一年仅7岁的儿子谢某某,家庭虽不富裕,但谢某踏实能干,一家三口生活还算美满。2011年5月18日下午,谢某的亲戚刘某宴请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宋某吃饭,知道宋某与谢某是邻村,关系也不错,于是刘某打电话约谢某一起聚餐。受邀后,谢某骑摩托车赶到了酒店。
聚餐中,三人喝了不少啤酒,被请者宋某因故提前离开,谢某与刘某又继续饮酒。酒后谢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因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头部严重受伤,随即被送到医院抢救,手术后长期昏迷,住院治疗68天后出院。治病期间,刘某与宋某分别支付了8000元和5000元用于谢某的治疗费用。谢某回家治疗半年多后,于2012年1月23日因病情恶化死亡。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
郑某认为,谢某与刘某、宋某在一起喝酒,两人明知谢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存在危险而不去劝阻,致使谢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此两人应承担一定责任,郑某要求两人给予赔偿遭到拒绝。
【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刘某和宋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谢某饮酒后驾车回家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而均未尽到警勉及劝诫义务,也未进行护送和及时通知谢某家人,放任谢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从而导致谢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医治无效死亡的后果。对谢某的死亡,刘某和宋某二人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起诉前,作为适格原告人的谢某父母,因碍于亲属关系,明确表示不愿参加诉讼,承办人在取得谢某父母签署的放弃实体权利书面声明后,代理郑某和谢某某以刘某和宋某为被告,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宋二人赔偿因谢某死亡所造成全部损失(包括谢某的医疗费用、谢某某的抚养费等)二分之一的20%,共计65000余元。
【法院审理】
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二被告辩称谢某系成年人,对酒后驾车的危险后果应有预见,发生事故导致死亡应后果自负,二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被告对谢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谢某系成年人,对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及谢某父母应得份额予以扣减,起诉数额为全部损失二分之一的20%,此比例符合客观实际和公平原则。
双方和解:在二被告已经支付13000元的基础上,再行赔偿20000元,共计赔偿损失33000元,赔偿款当庭全部过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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