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0 23:01:24
【案情简介】
今年2月份,小学生范某和李某在塔山中路路边一加油站的入口处嬉闹,此时王某恰好驾车快速驶进该加油站准备加油,没想到,范某被李某推到王某轿车的右后轮处,导致范某腿部骨折。范某及其家长为此将王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
王某辩称,根据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他认为,这起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应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来各自承担。事故的发生是因李某将范某推倒在他的车右后轮处造成的,他进入加油站加油,不存在任何过错,对事故的发生也不可能预见,因此不应承担责任。李某是这起事故的侵权人,责任应由李某和范某共同承担。
范某和李某认为,事故发生地属于正常人行道路,也是必经的唯一道路。该案应属机动车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该事故中,范某和李某存在主要过错,王某存在次要过错。虽然出事地点是否为道路难以判断,但却是因机动车运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应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参照交强险相关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由于王某并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因此王某需自行买单。
经过调解,王某赔偿范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5万元,李某赔偿范某医疗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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