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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是否有权索赔子女的交通死亡赔偿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0 23:02:41

  【案情简介】

  朱某与妻子薛某于2001年结婚并育有一子朱甲。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约定独子朱甲由朱某抚养,薛某每月贴补抚养费。今年10月,朱甲因交通事故身亡。经调解,朱某与肇事者李某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朱某39.8万元。两周后,外地打工的薛某找到前夫朱某,要求分割赔偿款。朱某认为,儿子一直由其抚养,薛某无权分割。薛某遂将肇事方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父母的监护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时即当然取得,但监护自监护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即告终止。本案中朱甲死亡后,其父朱某对其的监护权即告终止,并不能独享与肇事方李某签订赔偿协议的权利。而且,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看,死亡赔偿金系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补偿,是以死者生存能够为家庭受益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支出而能够取得的财产补偿。而精神抚慰金则是因受害人死亡,为慰藉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意识上受到的伤害,依据侵害人的经济状况和侵权手段等综合因素确定的由侵害人支付的赔偿金。可见,作为交通事故主要赔偿项目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其赔偿的前提并非系基于监护权,而是基于受害人与权利人的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就本案而言,朱甲虽未随母亲薛某生活,但薛某仍基于与朱甲的血亲关系,而享有向肇事方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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