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0 00:02:39
【案情】
今年3月份,张先生刚买了一辆小车,由于自己的小区并没有停车场,便放在小区的花园过道上,但是在3月10日,张先生的车就被偷了。盗车人田某驾车将齐某撞伤。田某弃车逃跑,公安机关现正在追捕中。现齐某见自己的利益难以兑现,遂将车主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
【分析】
张先生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车辆的直接支配权,根据“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齐某的损失应该由田某承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被盗车辆肇事的,由肇事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被盗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该案中,车主张先生对齐某的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齐某的损失应由肇事者田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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