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0 00:03:59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16日,袁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沪青平公路行驶至中春路口时,遇仇某驾驶的上海某出租车公司车辆停在路边上客,袁先生为避让该车驶入机动车道内与顾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檫,致使袁先生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顾X承担主要责任,袁先生与仇X承担次要责任。在事故处理中,了解到,两辆机动车均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袁先生及家人为看病支出了好几十万元,由于赔偿一事未达成协议,袁先生慕名来李伟交通律师团委托李伟律师代理起诉。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询问当事人并调查相关证据后,制作诉状、赔偿清单和证据清单向人民法院提起共计32万余元的赔偿诉讼。
争议焦点: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由于两辆肇事车辆均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故应按单车的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即只认“一份”赔偿。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两部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袁先生均负有赔偿责任。因为两部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袁先生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外的损失则另外由三方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虽然两车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但两车是分别投保,即存在两份强制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限额应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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