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3-10 20:18:38
2011-04-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不过用人单位合理提前解除的,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员工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3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两个文件就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免责条款。
案例 李先生与某公司订立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李先生在任工程部副经理期间,不能认真履行职责,他所完成的工程出现了许多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半年后,公司决定以袁先生工作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将其辞退。
李先生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给付他提前解约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的申诉请求。李先生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继续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李先生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李先生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李先生在任工程部副经理期间,由于失职,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存在较大过失。所以,依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与李先生解约。因此,公司以袁先生工作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对他做出的辞退决定并无不当。
所以说本案中,公司正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即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为由,与李先生解除的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可以不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
上一篇: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难逃责任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