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3-28 19:31:27
广州劳动工伤律师
据《劳动报》报道,外来务工人员牛某两年多前被一家设备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牛某的工资由底薪、职务津贴、伙食津贴、全勤奖等组成。因为牛某的工作的岗位有时会接触一些对人体有害的溶剂,虽然公司提供了必要的防护,但他还是很担心自己的身体。去年1 月初,牛某突感不适,他立即向部门领导请假去医院看病。医生确诊他患有传染病,必须住院治疗。牛某打电话向单位领导请了病假后开始住院治疗,几个星期后出院,遵医嘱在家休养。
去年11月初的一天,牛某到公司找到了分管领导,称,他的病与在工作中接触有害溶剂有关,要求公司承担所有医药费。分管领导拒绝了他的要求。几天后,牛某再次来到厂里。当时公司经理正在开会,牛某携带易燃品冲进了会议室,要求公司先行支付医药费,并且将易燃品打开威胁经理。后来旁人赶紧阻止了牛某并报警。虽然易燃品被拿走,但牛某还是不断辱骂经理,并与经理发生了肢体冲突,最终牛某与经理两人都受了轻微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调解,公司给了牛某一笔钱作医疗费用。几天后牛某就收到了公司的违纪开除通知。
去年年底,牛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补缴综合保险费以及给予2009年、2010年养老补贴凭证,恢复劳动关系。
牛某诉称:他于2008年年底进入该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初,他因身体不适就医,被诊断患有传染病,被要求入院治疗。其所从事的工作系有毒有害工种,因此他的诊断及治疗费应由公司承担,但公司不肯承担,所以他才拿着易燃品去会议室,发生冲突后公司才给其治疗费。公司后来还以他有过激行为为由将其开除。他认为引起冲突,公司也应承担责任。更何况自己还在病假期间,公司不能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因此要求仲裁委裁令公司支付2010年12月的病假工资,补缴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综合保险费以及给予2009年、2010年老年补贴凭证;恢复劳动关系。牛某还提供了病情报告单、出院小结等证明其身体状况。
公司辩称:牛某在职期间的综合保险费均已正常缴纳至2010年11月,劳动关系解除以后无需承担牛某的病假工资及综合保险费。2009年、2010 年的老年补贴凭证不在公司处。因牛某的过激行为性质恶劣,违反了规章制度,故公司以其对上级领导施暴,并严重危害公司安全为由,依据公司《管理规则》“奖惩”条款规定:“对上级领导及其家属或其他职工施加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予以开除”给予牛某开除处理,并无不妥。
仲裁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工作期间,公司依法为牛某缴纳了综合保险费,故牛某患病住院医疗费应由保险基金承担(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劳动者负担)。牛某若经济困难需要公司帮助解决住院预交款等问题的,亦应通过正当途径向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决,而不应采取过激甚至违法的处理方式。现因牛某的行为已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并符合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未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据此,对牛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于2010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已无支付牛某之后病假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对牛某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12月病假工资及补缴2010年12月的综合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2010年10月、11月,公司已为牛某缴纳了综合保险费,双方对此已无争议。公司为牛某缴纳了2008年至2010年11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获取一份老年补贴凭证,保险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综合保险费满12个月后向劳动者出具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并将凭证送达至用人单位,故公司应协助为牛某办理老年补贴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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