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4-17 00:43:47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一能起到用工登记备案的作用,便于劳动行政部门掌握企业实际用工情况,依法监督检查;二能起到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和何时存在的作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职工名册确实是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所必需。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契机,按规定的要求建立职工名册,掌握全体员工的基本情况,明确员工的用工方式,了解员工的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劳动人事管理的效率。职工名册最好加上劳动者的签名确认,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建立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建立职工名册,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法提供职工名册,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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