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01 0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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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再次深入云南木利锑业有限公司矿山职工生活区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云南木利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矿山职工、计生服务站人员、群众代表共200余人参加旁听。
1995年8月,原告韦某到被告公司工作。 2003年3月5日韦某夫妇违法生育第二个女孩。2012年2月21日,因韦某违法生育云南木利锑业有限公司解除了与韦某的劳动合同。同年4月20日,韦某向广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被受理,故韦某诉至法院。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虽与云南木利锑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并长期在井下工作经鉴定身患职业病后,云南木利锑业有限公司优先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但韦某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生育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当庭判决驳回韦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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