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05 08:46:37
【导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法制建设也日臻完善,劳动争议案不断增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加强,但从法院近几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看,劳动者的维权水平还比较低,存在很多误区,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以下是劳动者维权过程中常见的六大误区,希望能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帮助。
误区一:法院受理所有诉求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对于农村户籍的劳动者,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得单位也要为农村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所以2011年7月1日之后,单位未为农村户籍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亦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
另外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补正当事人档案内容、确认工龄、公积金等请求都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误区二:自愿放弃权利可以再主张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如果用工时用工单位没有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而是用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经达成合意,且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那么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其再要求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误区三:未经工伤认定主张权利
在社保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待遇的,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进行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劳动者因公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劳动者可在一年之内自行申请认定工伤。
误区四: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又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即便劳动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也应提供较为完整的、初步的证据,如考勤卡原件、考勤表复印件、证人证言、工资条等。
误区五: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员工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但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表显示余额与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数额相符,且考勤记录与劳动者说法一致,只是工资构成方面说法不一致,法院也很难仅凭劳动者的陈述就采信其主张。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劳动报酬的约定是否明确。
误区六:女职工“三期”禁止解雇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辞退的限制只是针对上述两条“无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况,并非绝对不能辞退。如果在三期期间,女职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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