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不影响职工待遇
2010年9月26日,临沭县青云镇的袁某到某陶瓷公司上班,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20日下午4时许,袁某在原料球磨车间维修注塞泵时,因机器出现故障,袁某的右手不慎被注塞泵挤伤。2011年1月,该公司因效益不好,投资人王某将其转让给了翟某。2011年2月2日,袁某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评定为8级伤残。袁某要求陶瓷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但翟某认为,转让后的公司不应承担原公司的工伤待遇,拒绝了袁某的要求,袁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据此,仲裁委裁决:袁某的工伤待遇由转让后的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