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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中仲裁时间有多长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7 00:40:06

 

  劳动仲裁程序中仲裁时间有多长

    导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1年的仲裁时效。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也就是失去了胜诉权。

    案情:2009年5月底,李某到了公司工作之后。公司一直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合同,2010年7月底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自2009年5月底至2010年7月底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分析:
   要明确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首先要对双倍工资中的 “另一倍”工资进行定性。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 “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得的一次性收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规定在 《劳动合同法》第7章,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而非劳动者所得。因此,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由此可见,双倍工资争议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而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2009年5月底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10年5月底前申请仲裁。而黄某于2010年7月底提出申请,其请求显然已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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