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7 00:40:25
导语: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某些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时,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中止仲裁程序。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案情:甲在一家生产化学用品的工厂工作,某日生产车间突然间发生爆炸,甲严重烧伤,送至医院抢救,幸活下来。在治疗期间话费了巨额医疗费。甲向工厂赔偿医疗费,但是该工厂称与工厂无关,是甲在工作中不慎操作造成的。甲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因为甲因烧伤身体又发生严重不适,没有再去处理仲裁的事情。工厂称,仲裁时间已过。
分析:
根据劳动法解释二第12.13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笔者认为,以下事由可以作为考虑劳动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一)不可抗力;(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和当事人要求调解之外的使劳动争议当事人无法行使仲裁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即凡非由当事人主观上能够决定的,而客观上使当事人无法行使仲裁权的情况,例如,劳动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第一,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这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外主张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是对劳动仲裁时效进行的事实状态的否定,因此,劳动仲裁时效应当中断;第二,当事人一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表明其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劳动仲裁时效应当中断;第三,当事人一方向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的行政主管机关反映事实情况,要求解决争议。这种情况表明当事人已经在积极行使权利,所以也应当使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第四,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中止的障碍消除后,时效即告恢复。规定的申诉期限和办案期限要扣除中止的时间。对于复杂而难于界定是否列入受理范围而报批待复的案件,中止时间应从当事人申诉之日计起至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对于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案子,中止时间应从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至调解结束之日止。但是,该类调解的中止时间不超过30日,即凡在30日内调解未成的即告调解结束,当事人的仲裁申诉时效自调解结束后的第一天起继续计算。而仲裁庭在仲裁操作过程中所遇到的中止因素造成仲裁时效中止的,其恢复时间应从仲裁庭发出仲裁活动继续进行之日起,原中止决定自行消失。对于接受委托的仲裁委员会,如遇有需要中止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方决定,受托方无权决定中止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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