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7 00:41:02
导读: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是有时效的,过了时效的仲裁一般来说是得不到支持的。
案例:
太平镇的农某于2003年11月6日应聘到崇左某糖业公司从事司磅员工作,属该公司招用的2003/2004年度榨季季节工,双方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榨季结束后,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并于2004年4月16日口头通知农某:由于本榨季生产已经结束,不用再到公司上班了。农某自次日起也不再到岗。
2012年3月26日,农某向崇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农某提出,糖业公司聘用其工作,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口头辞退自己,既未说明理由,也未办理任何书面解聘手续,又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违反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裁决崇左某糖业公司恢复与自己的劳动关系,支付自2004年5月至2012年3月的工资5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80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5月24日,仲裁委员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农某的仲裁请求,农某向法院起诉。
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在本案中,农某2004年4月16日,直到2012年3月26日才申请仲裁,按照法律规定农某的仲裁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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