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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怀孕事实被录用,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4 11:14:24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案情:甲公司因与一家国外公司进行合作,共同开展国内外市场,急需要招聘一名翻译人员。在招聘员工时,甲公司明确告知应聘人员必须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情形,  如果员工故意隐瞒上述情形,足以影响企业是否录用该员工,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王某过关斩将,终于被公司通知被正式录取。此时王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怀孕一个月,为了得到该份工作,王某隐瞒了怀孕的消息,并于2006年6月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快到的时候,公司发现王某怀孕,因该工作需要经常需要出差,为领导进行陪同翻译,而王某已不能胜任工作。便以试用期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王某的合同.

    分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在本案中,王某在应聘的时候虽然隐瞒了怀孕的事实,但是并没有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公司以王某怀孕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该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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