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4 11:15:40
林某在怀孕7个多月的时候,有流产的先兆,遂向单位请假一个月,单位按照病假给予了批准。事后,单位依照内部管理规定,扣发了林某相应的奖金等。林某不服,遂咨询这一个月假期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法律人士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这98天分为产前休假加上产后休假。但是在现实中,受怀孕女职工身体状况的影响或者企业的工作安排的影响,并不是所有怀孕女职工的产假都是在产前规定天数开始的,也不一定在产后规定天数结束。
本案中,林某就是因为有流产先兆,需要卧床休息,所以提前进行了休假。那么,产假期间以外的这些“休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病假或事假算。病假或事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等,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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