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4 11:19:08
【关于试用期】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案例解析】
小夏毕业后,通过应聘,成为一家室内设计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两年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
但是在试用期间,公司的领导班子更换了,要求新入职的员工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以便加强公司管理与磨合。初来咋到的小夏有些担心,这会不会是新任领导变相的“逐客令”呢?尽管心存疑虑,但是小夏每天依然很努力地完成自己的任务,生怕有什么差池。
偏偏不巧,刚过两个月试用期,尚未缓过神来的小夏,竟然发现自已意外怀孕了。根据公司同事们流传的说法,公司一般不录用孕妇,即使录用了,也会千方百计找借口,将其辞退掉。眼看着三个月的试用期快到了,小夏很担心试用期过后,公司会不会以试用期内怀孕为由,将她辞退,而自己又该怎样维护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
【分析】
本案中,小夏与室内设计公司签署两年合同,原本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是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新任领导要求新入职员工增加一个月的试用期,算不算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姑且不论,但签署两年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显然是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
【关于女性“三期“权益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小夏不必担心试用期内怀孕会遭到辞退,若真被辞退,可以找单位领导协商,讲明劳动者享有的权益,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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